各同学: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补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划拨2015—2016年资助经费的通知》和《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要求,现将2015—2016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2015-2016学年经过认定的生源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或定向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资助金评选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评定; 二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评定; 三等,按不超过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0%评定。 具体资助金额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的经费及各院系评定的学生情况而定。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详细填写《2015—2016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各学院成立由分党委负责人、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评定工作小组,认真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学习表现和消费情况,按资助标准确定资助人选。 3、学院将评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公示三天,填写《2015—2016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统计表》(附件2),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发放补助款。 五、工作要求 1、评定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情况及经济困难程度,对不同状况的学生评定合理的补助等级。 2、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款项。 3、请 各申请同学于2016年4月11日前将相关评定材料上交至统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慎思楼412),电子版发送至13581798775@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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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2016-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