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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学生通知】关于我校赴边远山区就业的毕业生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同学:

为鼓励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我市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做好2016年边远山区就业毕业生代偿材料审核报送工作,根据《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京财文[2009]1088号)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2016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市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审核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于613日前向学院递交《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就业协议复印件;

2、各学院将相关申请资料整合,分别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三、报送材料及方式

(一)纸质版材料报送

1、《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三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二份);

3、《2015-2016年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需加盖学院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学院认真组织,深入宣传,确保每一位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知晓边远山区就业毕业生代偿政策,实现应偿尽偿;

(二)各学院负责组织边远山区就业毕业生代偿申请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后续跟进工作,主动了解代偿资格毕业生前三年在职在岗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注:市边远地区、边远地区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3《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作者:2016-06-12